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链条、全周期培养机制,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平台基地、重点攻关课题中骨干人员的比例。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联合培养硕士、博士,加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