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争取建设国家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平台,搭建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载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