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盟、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按照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持续深化、优化整合人才工程、计划、项目,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