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发挥高校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大“双一流”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区内高校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开展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扶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注重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等建设,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