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实施力度,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推进实施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