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提升跟踪监测的科学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农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者、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生鲜乳的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等因素适时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农牧、价格等部门应当引导乳制品生产者、生鲜乳收购者落实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