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奶业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创新乳品市场调节机制,稳定生鲜乳价格,平抑奶业发展波动,巩固提升奶源供给保障能力。

乳制品生产者、生鲜乳收购者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稳定生鲜乳收购与供应。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