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鲜乳购销双方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生鲜乳交易内容。不得签订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阳合同”。双方应当履约践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购生鲜乳。

收购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购款,不得拖欠、克扣;不得凭借购销关系提高或者压低质量标准,限收或者拒收生鲜乳以及强推强卖兽药、饲料等。

支持开展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生鲜乳市场购销秩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