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乳制品生产者应当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密切养殖加工利益联结,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持续发展的协作关系。

鼓励大型乳制品生产者与奶畜养殖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带动奶畜养殖者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