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病死奶畜无害化处理机制,探索市场化运作,完善保险联动机制。

禁止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奶畜。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