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奶畜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

奶畜养殖者应当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