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九条有效遵守下列民族团结文明行为规范:(一)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抵制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二)尊重民族传统、民族语言、民族习惯,参与民族团结进家庭等活动;(三)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参加民族传统文化节庆等活动;(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民族团结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