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讲好红军长征在甘孜、十八军进藏等红色故事,积极参加红色教育和主题实践等活动;

(二)关爱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积极参加扶老救孤、扶弱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关爱礼敬英雄模范、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等;

(四)参与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五)参与无偿献血;

(六)依法科学有序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八)其他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