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带头示范,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