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带头示范,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