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