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