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办理婚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互相攀比,不索要高价彩礼;

(二)厚养薄葬,节俭办理丧事,诵经的人数、时间适度;

(三)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不在禁止区域、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上悬挂经幡;

(五)摒弃陈规陋习,不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