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二条有效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自觉排队,文明礼让;(三)爱护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等;(四)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不大声喧哗;(五)观看展演或者比赛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文明助威喝彩;(六)携犬出户,使用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粪便;(七)不乱摆摊点,不违法占道经营;(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