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自觉排队,文明礼让;

(三)爱护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等;

(四)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不大声喧哗;

(五)观看展演或者比赛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文明助威喝彩;

(六)携犬出户,使用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粪便;

(七)不乱摆摊点,不违法占道经营;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