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为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形。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有上述情形之一,应当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保安员、巡防员等非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约定义务之外有上述情形之一,应当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