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在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指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的下列工作:

(一)褒扬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

(三)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遗属等;

(四)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