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的下列职责:(一)受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措施;(三)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投诉、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