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受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措施;

(三)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投诉、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