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表彰和奖励;(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四)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