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