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见义勇为人员申报、举荐和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二)因泄露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