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人员申报、举荐和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