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三)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及牺牲人员近亲属;

(四)补助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支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丧葬费、抚慰金;

(六)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