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拨款;(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基金收益;(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捐赠、捐助。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