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专项经费保障,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金额应当符合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