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对荣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嘉奖或者记功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以派员上门、委托告知、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通报荣誉及先进事迹。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确需保密的除外。
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应当为荣获县级以上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定期走访慰问,做好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对于需要给予救助、补助、心理疏导等保障措施的,应当将困难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给予保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