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保障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影响,按规定授予本级“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或者推荐其为上一级称号候选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