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所辖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励;

“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