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四)颁发奖金;(五)其他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