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四)颁发奖金;

(五)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