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褒扬奖励工作;所辖区域内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对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专项褒扬奖励;对事迹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褒扬奖励,或者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褒扬奖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