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办理公务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及时向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通报。

见义勇为行为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近亲属申报或者其他人举荐的,行为发生地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直接作出确认决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