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应当自受理申报、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后发给确认证书。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需要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鉴定结论等作为确认依据的,出具结论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发现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能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按规定将材料移交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