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受理申报、举荐后,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同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