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