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化战略,发展标准化事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