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规划,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

(三)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标准化奖励;

(五)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七)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