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法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