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制定市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