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