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特点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抽查、比对研究,并公布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