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