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立河南标准标识制度。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河南标准”标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