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地方标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地方标准报批稿等材料报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编号、发布和备案。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方标准应当自批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