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组的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重点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属于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专家审查组审查应当采取表决方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