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合理处置专利信息披露、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