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