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标准相关的技术审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